省统战系统有关单位中共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7年09月11日 08:14:20 | 来源: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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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章规定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省统战系统有关单位中共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凡党员组织关系在省统战系统党组织中的党员,必须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每年一月份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3交纳党费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事业编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离退休同志的基本离退休费。

  4交纳党费比例: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离退休党员每月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5党员应自觉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连同党员所交党费一并上交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再由工委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9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留存

  按照有关规定,自201611日起,省统战系统有关单位机关党委、党支部每年可用于党组织活动的费用为本机关党委、党支部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0%;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60%。年度党费使用余额可与下一年度党费留存累计使用。

  三、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范围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帐手续费等相关费用;(7)补助生活困难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四、党费管理

  1各党支部应有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每年还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2除民主党派联合支部,省统战系统有关单位要以党组织名义设立党费专用帐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的内部控制制度。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每年630日和1215前,各单位(不含省委统战部各党支部和民主党派联合支部)根据党费上交、留存比例,将上交党费金额告知省统战机关党委后,通过银行转入省委统战部党费专用帐户;省委统战部各党支部和民主党派联合党支部于上述时间前将收缴的全部党费交省委统战部财务部门,再由省委统战部按规定比例于当年1225日前统一上交省委省级机关工委。

  3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个,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党费留存部分严格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凭发票报销使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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