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民族工作法治化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条文内容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及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以及强化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但若把视野放到中国历史绵长的发展进程之中,就不难发现,这部法律所回应的,并不只是现实治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而是一项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始终的重要命题。
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明绵延、民族众多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之中,如何正确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如何把多样性凝聚为向心力量,如何把历史上形成的“大一统”格局进一步转化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正是这部法律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2025年9月24日,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文艺晚会《美丽新疆》在乌鲁木齐文化中心大剧院举行。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要义,新疆的历史积淀与治理实践无疑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观察视角。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扼守欧亚交通要冲,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文化往来汇聚之地,也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更是国家边疆治理的重要区域。历史事实表明,新疆始终处在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巩固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历史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透过新疆的历史与现实,既能看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深厚根基,也能更清楚地把握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现实着力点。
将这一发展脉络梳理清楚,再来理解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能更准确把握这部法律的分量。它不是对既有政策表述的简单重复,也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治理立法,而是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把历史上的认知、现实中的工作、政治上的保障,转化为国家制度和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这部法律所确立的,不仅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更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制度依据和实践遵循。具体来看,其重大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来认识。
一是把历史上早已形成的共同体事实,进一步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的共同认识。新疆历史发展的一个鲜明特点,在于各民族发展从来不是彼此隔绝、封闭演进的,而是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发新疆、共同建设新疆、共同守护新疆。回顾历史,从道路交通的开辟,到城郭、军镇、屯田、水利的兴建;从生产生活中的相互依存,到制度文化上的彼此融汇;从多民族长期共生共居,到维护边疆安定过程中形成的共同责任,都清楚说明一个基本事实:新疆各族人民在共同创建和发展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血肉联系。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把这一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进一步转化为法律表达,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各民族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固定,不只是增加了若干法条规定,更重要的是,它在现代国家层面确认了一种对中国民族关系历史演进的基本认识。
二是把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进一步推进为具有制度支撑的法治实践。理解新疆,不能只看地理位置,更要看文化底色。今天保存在新疆大地上的大量历史遗址、文献典籍、碑刻材料以及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分表明,新疆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文化始终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情感依托、心灵归宿和精神家园,也是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精神纽带。把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写入法律,意义不只在于强调文化建设本身,更在于揭示统一多民族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一条深层逻辑。实践反复表明,国家稳定、边疆巩固、社会和谐,既离不开制度、治理和法治,也离不开认同、人心和精神维系。对于新疆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多文化交融、多宗教并存的边疆省区来说,把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正是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是把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进一步明确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则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新疆历史反复表明,共同开发边疆、建设边疆、守护边疆,历来不是某一民族、某一部分人的事情,而是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承担的历史任务。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把这一要求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以及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到实际工作和社会行动之中。如此,民族团结进步就不仅是道义层面的倡导,而是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和制度规范,把民族团结进步建立在权责一致、共同奋斗的基础之上。
四是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纳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布局。共同体从来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社会关系和日常生活的综合体现。回溯新疆历史,民族关系从来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经济往来、人口流动、屯垦戍边、通婚结亲以及共同生产生活的长期过程中不断形成、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凭空生成的,而是在各民族长期相处、相依、相助的历史实践中逐步塑造起来的。今天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同样不能停留在理论和口号层面,而要落实到社会结构、生活环境和发展实践之中。这部法律的现实着力点,正在于此。它既重视民族精神的培育,也重视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建设;既强调文化引领,也重视教育协作、就业创业和旅游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既强调民族团结进步,也把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均衡、兴边富民、共同富裕纳入整体部署。这说明,民族团结进步不是单一层面的工作,而是要在发展、治理、服务、教育、文化等多个方面持续发力,使各民族在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中不断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增强认同,进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根基。
立足新疆治理,这四重意义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统一性。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的塑造上,更要看到,它本身就是一项涉及空间互嵌、文化认同、社会进步、利益联结和法治保障的系统工程。只有把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更多转化为各族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体验得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新疆丰厚的历史资源更多转化为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鲜活资源,推动形成人人都是民族团结践行者、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参与者的社会氛围,让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这部法律才能真正落到基层、落到人心、落到实处。可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于新疆的意义,绝不仅是新增了一部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以法治之力把历史积淀转化为治理效能,把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制度实践,把民族团结进步转化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它所巩固和推进的,不只是现实中的团结稳定局面,更是在悠久历史中形成、并在新时代不断深化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
(作者系中国西域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刘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