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就“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5年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并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
江苏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必须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走在前列。近年来,江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始终与国家政策导向同频共振。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各地各部门推出系列举措,推动民营经济保持稳健发展态势。在此背景下,制定条例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总结提升江苏经验做法的必然要求,是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细化落实,更是江苏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破解发展难题、护航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提振发展信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2月6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20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75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健全工作体系 明确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职的工作机制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与自律作用。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加强与长三角等区域合作,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平等参与
条例要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企混改、参股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公共资源平台建设,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明确行政机关实施相关行为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限制或者设置隐性条件,并对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详细列举。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强化要素支持 提升配置效率
条例要求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便捷、高效地获取各类要素。规定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用地审批程序,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盘活低效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规定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采取多种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质押贷款模式等措施,合理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明确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人才纳入人才政策体系,畅通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渠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开放、授权运营的方式向民营经济组织供给公共数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新场景开发建设。要求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定价管理,防止相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利益。

支持科技创新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条例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梯度培育体系,构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大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共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企业对接机制,引导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要求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全周期管理机制和基金评价制度,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平等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通过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优化服务保障 回应企业诉求
条例要求完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民营经济组织的诉求事项。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机制,推动支持政策精准匹配推送与直达快享。明确建立健全政府重大项目信息发布、规范指引、知识产权服务、涉企紧急事态应对和应急援助、涉外服务等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新形态预留空间。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减轻民营经济组织负担,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与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推动建立涉诉信息澄清机制和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诉讼费用退付制度,优化退付流程,推动人民法院主动办理退付手续。建立健全涉民营经济政策跟踪落实与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
加强权益保护 提升民营企业家安全感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自由。规定禁止实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违规收取费用,违法实施没收财物、罚款,摊派财物等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的行为。禁止实施违法要求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违法要求停工停产停业,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干扰正常经营活动,干涉自主用工和人事任免等行为,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对涉企政策制定与调整作出规定,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并给予适应调整期。明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要求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执行清单之外的收费。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费用。规定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活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明确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